日前,为认真落实《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通知》(豫政办[2020]17号),大力发展我省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省文化和旅游厅启动第二批河南省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评选命名工作。
据了解,包括4A级以上景区,有商业活动的文化产业园区、街区、文体商旅综合体等特定文旅消费区域均可申报。具体需要满足四至范围明确,夜间文旅消费人气聚集、消费业态多元、消费项目集中、消费品牌汇聚、惠民措施丰富、融合发展突出,有较大规模、较强辐射带动能力等要求。
此次申报以集聚区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申报对象需已正常营业,暂未运营或处于试运营阶段的不得申报。已命名的河南省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不再申报。
关于开展第二批河南省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 评选命名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落实《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通知》(豫政办[2020]17号),大力发展我省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省文化和旅游厅决定开展第二批河南省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评选命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是指四至范围明确,夜间文旅消费人气聚集、消费业态多元、消费项目集中、消费品牌汇聚、惠民措施丰富、融合发展突出,有较大规模、较强辐射带动能力的特定文旅消费区域,包括4A级以上景区,有商业活动的文化产业园区、街区、文体商旅综合体等。申报对象需已正常营业,暂未运营或处于试运营阶段的不得申报。已命名的河南省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不再申报。 二、申报主体 集聚区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 三、申报条件 (一)业态集聚度高。文化和旅游业态集聚,产品和服务供给丰富,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人次及消费规模较大。街区、文体商旅综合体、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内夜间营业商户中的文化类商户数量或营业面积应占比不低于40%;旅游景区提供夜间游览服务的天数较多,夜间营业的文化娱乐设施项目数量或游览面积应占比不低于40%。 (二)公共服务完善。夜间社会治安、照明、卫生、交通、移动通信情况良好;夜间出行便利度较高,有基本满足消费者夜间出行需求的公共交通服务;区域范围内及周边区域合理设立基本满足消费者夜间停车需求的停车位。 (三)品牌知名度较高。区域内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形成集聚效应、品牌效应,在本地居民及外地游客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吸引力。街区、文体商旅综合体、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内文化类商户营业收入较高;旅游景区经营状况较好,年旅游人次、年营业收入及盈利水平较高。 (四)市场秩序规范良好。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良好,消费环境诚信守法、文明有序、健康绿色,消费者夜间消费维权便利。近2年(营业不足2年的自营业之日起)区域范围内文化和旅游企业、项目和设施在内容安全、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没有出现较大违法违规问题。 (五)政策环境良好。当地政府重视发展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合理规划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设施空间布局,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引导市场主体创新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业态;对申报对象予以重点扶持,制定实施资金奖补等优惠政策。 四、工作程序 (一)省辖市所在地符合申报条件的集聚区由申报主体向所在省辖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报,省辖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通过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报告,并根据审核结果择优确定集聚区推荐名单报省文化和旅游厅。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申报材料直接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报。 (二)洛阳、郑州、开封市作为国家级消费示范试点城市推荐名额不超过3个,其它省辖市推荐名额不超过2个,济源示范区和省直管县(市)推荐名额不超过1个。 (三)省文化和旅游厅将通过专家复审、个别现场实地考察等方式,综合考虑区域发展水平、不同集聚区类型,确定并公布集聚区名单。 五、组织实施 (一)省文化和旅游厅统筹集聚区建设工作的组织开展和动态管理,加强对集聚区的政策支持和宣传推广,指导和支持集聚区特色化、差异化、品牌化发展。 (二)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统筹推动本地区集聚区的建设工作。集聚区的审核、推荐工作,要突出文化旅游特色,不得推荐文化内涵不足的美食城、购物街、传统商业综合体等。同时,立足现有政策资金,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集聚区予以指导和支持。 (三)申报主体是集聚区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集聚区建设的统筹规划,推动集聚区提质升级增效,不断提升集聚区的带动引领作用,促进夜间文化旅游经济发展,同时,做好疫情防控及安全生产工作。 省辖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审核情况报告、申报主体的申请报告、集聚区申报表、夜间文旅消费图片等推荐材料装订成册;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作为申报主体的申请报告、集聚区申报表、夜间文旅消费图片等推荐材料装订成册。以上材料一式两份,于2021年11月30日前寄送至指定地址,电子材料发至指定邮箱并用U盘存储后随纸质材料一并寄送。